2005年2月18日,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公告中指出了对该规范修改内容的具体说明,并指出修改后的条文于2005年6月1日起实施。具体公告内容见下文公告。
中国通信建设信息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313号
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2.4(1)、3.2.5、3.2.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期刊上登载。
二OO五年二月十七日
印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各有关协会。
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2005年2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