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许可配套制度 总体框架及工作分工》的函
国家邮政局,部机关各司局:
2004年6月2日,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许可配套制度总体框架及工作分工》,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落实。
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行政许可配套制度总体框架及工作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建立和遵守下列制度要求:
一、行政许可公开制度
(一)行政许可的规定要公开。《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请相关司局按时提出规章修改稿或者新制定稿,由部里统一公开。
(二)办公场所公示制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注:法律同时要求:当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说明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请相关司局在7月1日前各自落实。
(三)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要公开。《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请相关司局结合许可工作落实。
二、行政许可实施评价制度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请相关司局结合具体情况在需要时提出,由政法司会签后报部领导议定。
三、“一个窗口对外”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目前,我部涉及多个司局的行政许可项目、如“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审批”、“境内电信企业境外上市审核”等,基本符合“一个窗口对外”的形式要求。但需要对照《行政许可法》落实办公场所公示、一次性告知等配套制度,请牵头司局组织协调,在7月1日前落实。
四、行政许可告知制度
(一)即时告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请相关司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落实。
(二)一次性告知。《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受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请相关司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落实。
(三)利害关系人告知。《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请相关司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落实。
(四)救济权告知。《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请相关司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落实。
五、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请相关司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落实。
六、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注: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请相关司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落实。
七、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
(一)应当进行行政许可听证的三种情形: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二)听证程序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义务
1、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2、向社会公告或者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3、组织听证的义务。《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4、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请相关司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落实。
八、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一)行政许可监督形式
1、对被许可人监督。《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请相关司局落实。
2、层级监督。《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更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由部里统一部署,相关司局参加。
3、专门监督。包括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的监督。
——请部监察局结合自身职责和个案,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二)行政许可监督手段
1、书面监督。《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主要应当通过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书面材料,对被许可人履行各项监督管理责任。
——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请相关司局结合行政许可工作实际落实。
2、抽样检查和实地检查。《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请相关司局结合行政许可工作实际落实。
3、定期检验。根据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请涉及设备、设施许可工作的相关司局落实。
4、督促建立自检制度。《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请涉及设备、设施许可工作的相关司局落实。
(三)监督检查记录归档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请相关司局在行政许可监督工作中落实。
九、行政许可补偿及赔偿制度
(一)行政许可补偿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请相关司局在上述情况发生时上报。
(二)行政许可赔偿制度
1、撤销行政许可的赔偿。参见《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2、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赔偿。《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请相关司局在上述情况发生时上报。
十、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责任追究制度
由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实施。
——请相关司局在上述情况发生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处罚。
(二)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责任追究制度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以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实施。
——请监察局和人事司牵头,研究落实责令改正措施和相关行政处分的具体措施。
十一、其他需要遵守的制度规定
(一)关于格式文本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请相关司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关于委托申请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请相关司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遵照执行。
(三)关于申请形式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请相关司局确定并公示接收行政许可申请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同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四)关于申请材料的特殊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请相关司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遵照执行。
(五)关于允许当场更正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请相关司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遵照执行。
(六)关于出具书面凭证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请相关司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遵照执行。
(七)关于核实行政许可申请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请相关司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遵照执行。
(八)关于允许公众查阅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请相关司局将有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监督检查记录在完成后十日内送办公厅,由办公厅统一对外提供查阅。
(九)关于逾期的规定。
1、关于逾期告知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关于逾期延续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并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请相关司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注意遵守法定期限。
(十)关于年检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定期检验(包括年检)是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手段,不是行政许可。实施定期检验(包括年检)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必须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作依据;二是其对象限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
——请相关司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注意遵守法律规定。
(十一)关于举报处理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请监察局牵头,组织、督促相关司局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