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以及第四十二条关于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的规定,我部决定自即日起,启用“信息产业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根据我部相关司局的行政许可职能分工,在专用章中分别标以阿拉伯数字(1)-(8)。专用章的适用范围是:我部各项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和审查延期通知书。
特此通知。
附件:信息产业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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