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六大方面挑战电信监督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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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泰尔网 日期:2004-07-16
7月1日,《行政许可法》开始正式实施。从酝酿到出台,再到实施,这部法律牵动了整个社会的神经。因为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以单行法的形式颁布类似的法律,而且这是一部政府自我改革的法律。它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在具体执行中面临哪些挑战?这些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对电信业来讲,《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有何影响?电信监管工作又将面临哪些转变?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北京邮电大学法学教研中心主任肖毅敏副教授。
肖毅敏:对电信业最主要的影响在于电信监管方面。我们知道,电信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网络经济的特性,决定了它不能完全放开由市场配置资源,还必须通过政府监管这只“有形的手”来协调。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一方面限制了政府对电信的监管权力,另一方面规范了政府的电信监管行为。其实,电信监管本来就是要维持电信市场的有序、公平竞争。所以,《行政许可法》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电信市场的有序、公平竞争,这将为电信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支持作用。
肖毅敏:具体而言,《行政许可法》对电信监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因为,电信监管部门没有了行政许可设定权,这对电信监管行为本身是否合理形成挑战。哪些该管,哪些不该管?到底该怎么管?成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规范监管行为的同时,也树立了监管权威性。
第二,受理审批时限。以前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限、作出许可时限与《行政许可法》存在一定冲突,这就要进行修订、完善。而时限的缩短,将对电信监管人员提出更高的效率要求。
第三,收费原则。《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费。按照各国通行做法要收取的费用,也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明确收费标准,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这就杜绝了监管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对电信监管保持中立性起到很大的作用。
第四,对许可人的监督和处罚。《行政许可法》把政府、企业、公民真正放到同一平台上,其中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这就要求电信监管部门,不仅要管好别人,也要管好自己,真正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五,变更许可的补偿。因为政府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一旦作出,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这就是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给予了明确规定。这种信赖因素的存在,法律就必须充分认可并保护相对人基于信赖所产生的利益,禁止政府行为以任何借口任意变更既有行政决定,哪怕是“有错必纠”也要给予必要的限制。这对电信监管来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提高监管水平。因为对任何监管行为,监管部门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行政许可严禁转让。在我国,倒买倒卖行政审批批文的现象曾一度泛滥,《行政许可法》对这一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将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对电信业务的许可准入制提出了要求,杜绝出现像手机“借牌生产”的现象。对电信监管来说,监管范围扩大,就更要在细节上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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