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www.ccicc.com.cn    来源:中国通信建设信息中心   日期:2004-06-09
 

一级建造师首次考试于2004年11月13日、14日举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建设部组织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和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命题工作。建设部、人事部共同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研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考试科目】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


  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根据全国统一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负责本地区考试命题和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人事部、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一) 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 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报考条件】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报名方式】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点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注册管理】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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