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服务贸易相关协议的产生背景
服务贸易谈判是长达8年的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主要议题之一,《服务贸易总协定》则是服务贸易谈判的重要成果,WTO与电服务贸易直接相关的主要协议内容包括三部分,一是适用于包括电信在内的所有服务领域的基本规定,即《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协议;二是上述基本规定在电信服务领域应用并直接(作为棚匠务贸易总协定》附件之一的电信服务附件;三是作为基础电信服务主要规定的《基础电信协议》的参考文件。《服务贸易总协定》已于1995年1月1日开始生效。
由于电信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的公共事业,因此在乌拉圭回合的服务贸易谈判中,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电信市场的开放持慎重的态度。虽然最后承诺开放电信服务市场的成员达69个,但大多数成员只承诺开放增值业务或增强型业务市场,如在线数据处理、在线数据库存取、EDI、电子信箱、语音信箱等,从而使得延期进行专门的包括语音电话、数据传输、电传、电报、传真、专线出租、移动通信等业务的基础电信谈判成为必要。
但是后来的基础电信谈判同样经历了较为艰难的过程,原计划延期到1996年4月30日的两年谈判进展仍不如人意,只有34个政府提案放开部分电信市场,因此只好再次延期到1997军2月15日。后经各方多轮双边和多边谈判的努力,才在延长期的最后一天达成了协议,甚至达成协议的前一天晚上还有一些成员不断修改自己的提案。参加协议谈判的共有70个成员,而在协议上签字的成员共69个。基础电信谈判协议己于1998年开始生效,但此后仍有一些国家申请加入该协议,目前加入该协议的成员己增至70多个,此外,俄罗斯等国也在申请加入WTO的过程中就电信市场开放间题进行谈判。
电信服务贸易相关协议的重要原则规定要点
1、《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协议的主要原则规定要点
(1)最惠国待遇 成员间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也可以保持不符合最惠国待遇的措施,但须列入第二条最惠国待遇例外附录。
(2)透明度成员应将有关政策法规及其签字参加的有关国际协定等予以公布。对不能公布的有关上述内容,应公布此消息。机密资料可以不公布。
(3)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
通过协商承担义务使发展中国家能更多地参与,包括促进其商业技术获取、销售渠道和信息网络改善,以及有利的提供出口方式。发达国家应为发展中国家企业获得有关市场资料提供方便,包括商业和技术服务,登记、认可和提供服务的条件,获得服务技术的可能性。
(4)国内管制 成员的有关措施应合理、客观和公正。应有相应的司法、仲裁、行政手段和程序,对有关行政决定及时审议和补救。有关资格条件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证要求不应构成贸易障碍。
(5)承认 成员之间可以通过多边协议或其它安排相互认可对方服务提供者的教育水平、经验、符合资格条件的经营许可证和其它证明,不应实施歧视。认可应尽可能基于国际上认同的标准。
(6)垄断及专营服务提供者
垄断服务提供者不应滥用其垄断地位进行与其承担义务不相一致的行动。成员也不应只批准或建立少量的服务提供者,或阻止服务提供者进行竞争。
(7)市场准入 每一成员给予其它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其承担义务计划安排中所承诺的期限、限制和条件。
(8)国民待遇 成员应基于其承担义务计划安排中的承诺,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9)政府采购 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条款不适用于约束政府机构采购服务的法律、法规及要求。
(10)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
在不构成不公正的歧视或对贸易变相限制的条件下,成员可以采取措施,来维持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保护个人资料,保证国家安全利益等。不得要求成员提供与国家安全有关的资料,不得阻止成员直接或间接地为军事机构提供服务,以及战时或国际关系紧急等情况下采取的行动。
(11)补贴 应举行谈判来制定反补贴程序,同时应确认补贴在发展中国家发展计划中的作用,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这领域的灵活性需要,但有关国家应提供其补贴的资料。
(12)承担义务的谈判 成员应本着平等互利、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原则,定期进行谈判,以减少或消除贸易障碍。对发展中国家逐步开放市场给予适当的灵活性,对其已开放的市场,应把重点玫在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条款的目标上。
2、《电信附件》的主要条款内容要点
透明度 成员应确保接入和使用公共电信网及其服务的有关信息尽可能地公开,包括关税和服务条件、通信网与服务技术相互关系的说明、接入与使用标准及负责机构的信息、适用终端设备附件情况、以及通知、登记与许可证要求等。
公共电信网及真服务的接入和使用 成员应合理地、非歧视性地确保其它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接入和使用公共电信网及其服务。应尽可能使其公共电信网及其服务的资费接近成本。应允许购买或租赁的终端及其它设备入网,专用线与公用网、专用线与专用线的连接,以及运行规程的利用。允许包括企业内部通信和数据库存取在内的境内外信息交流。为确保信息的安全性、保密性,维护电信网及其服务的公共性或技术完整性,以及发展中国家为强化国内通信设施和能力,可以制定必要的限制条件,如转售服务的限制、与电信网和服务相关的技术要求和相互可适应性要求、终端和其它入网设备的认可和技术要求、专用线路的入网要求,以及通知、登记和许可证要求等。
技术合作 鼓励各成员国及其网络和服务提供者,特别是鼓励和支持发展中国家利用国际组织参与各种国际合作,尽可能地利用有关国际电信服务和通信发展的信息技术。
有关国际组织及协议 鼓励通过国际电信联盟等组织推进电信网及其服务的标准化。
3、《基础电信协议》参考文件主要条款内容要点保护竞争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有市场垄断力的服务提供者从事反竞争行为,包括交叉补贴、不正当地使用来自竞争者的信息,以及不向其它服务提供者按时提供必要的信息。
互联 应确保用户之间和服务提供者之间在任何适宜点上的互联,且这种互联在条件、费率等方面应具有非歧视性、合理性和透明性,收费要反映有关成本。互联手续、协议和参考报价应予公布。服务提供者随时或在适当的时间之后应有追索权。
普遍服务 成员在透明性、不歧视性和对竞争的中立性前提下有权确定要保留的普遍服务义务。
许可证审批批标准的公开性 公布所有许可证审批标准和申请待批时间,以及各种许可证的条件。
独立的管制机构 管制机构应独立于任何基础电信服务经营者,其决策和程序应当公正。
稀缺资源的分配和使用 包括频率、号码等在内的稀缺资源的分配和使用程序应具有客观性、适时性、透明性和非歧视性,当前的频带分配情况应予公布,政府使用的频率除外。
电信服务贸易相关协议主要特点
1、体现了贸易自由化的要求。
贸易自由化的要求是使贸易对象得以在各缔约方间自由流动,其关键是要有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原则来规范,并赋之以国内管制、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如垄断权的滥用等来保证实施。而这些规定不仅己作为最重要的原则列入框架协议的条款中,而且也通过电信网及其服务接入和使用的合理性、非歧视性,电信网及其服务信息的公开性,防止有市场垄断力的服务提供者从事反竞争行为,以及管制机构的独立性等在电信附件和基础电信谈判附件的有关条款得以具体体现。因此必将大大加快电信服务自由化的进程。
2、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协议充分考虑到电信具有作为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深密的公共事业的特性,以及各国发展情况、模式等千差万别的客观现状,并通过多方面予以体现。
首先,在框架协议的贸易自由化最为关键的原则条款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市场准人、国民待遇等中,在电信附件的公共电信问及其服务的接入和使用以及在基础电信谈判附件的普遍服务等具体实施条款中,允许各国保留一一定的例外,或者根据缔约国自身的情况作出有限的承诺其次,对国家主权和安全保密等最为敏感的方面,列出了专门的例外条款如政府采购、一般例外和安金例外等,进一步予以明确和强调,而对与此有关的国家对某些业务的垄断经营权则通过垄断及专营服务提供者条款从另一角度给予了承认。
再次,对一些非关键的但有助于进一步建立良好贸易环境的方面如服务提供者的资历、许可证相互承认等提出了承认等指导性条款,给予各方更多的自决权。
3、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地位。
由于历史筹备方面复杂的原因,在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保密方面,还是在竞争力方面,都明显地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可以说,上述灵活性内容既是发达国家的需要,也是而且更是发展中国家的需要。此外,在框架协议中通过承担义务谈判条款对发展中国家逐步开放市场给予更多灵活性。通过补贴条款确认发展中国家在这一领域的灵活性需要、通过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条款促进发展中国家商业技术获取等,以及在电信附件中通过技术合作条款鼓励和支持发展中国家尽可能地利用有关国际电信服务和通信信息技术等内容,给予了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优惠,为发展中国家平等地与发达国家进行服务贸易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4、保证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逐步推进。
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各国来说都是金新的课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实际上都慎重处之,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协议通过承担义务谈判规则条款,明确就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自由化问题定期举行实质性谈判,谈判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提高所有参加方的利益,并在权利与义务方面谋求达到全面的平衡,从而保证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逐步推进。 (陈仕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