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从世界银行编写的借款国聘请咨询公司指南开始讨论。这样就可以清楚地看出FIDIC合同条件中工程师的职责结构在哪些方面对业主有吸引力,是怎样控制和管理合同的执行和索赔分析的。业主关心的是如何确保自己在质量、工期和预算控制方面的利益得到妥善的保护,而其本身很可能没有具有适当经验的人员可对合同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在无外来的专业经验和专业知识时,业主会有充足理由担心因自己缺少证据而让承包商肆意拖延工期、粗制滥造,更担心拖延工期、中断工程是由于承包商自己的违约行为而造成,却反过来索赔,而自己因缺少证据只好让承包商不受惩处扬长而去。
世行投资的项目开发计划常按三个阶段进行:
(1)投资前期研究 包括任命咨询工程师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基本特征,其中包括需求评估(比如灌溉问题,土地改良、同人口增长相关的供水和就业问题,能源要求以及最近一些年来同环境有关的问题)。
(2)对建议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说明 包括编制详细的建设资金和经营成本估算、详细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若是交钥匙工程还有运行技术要求)以及项目施工和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此外,还有关于保险要求、承包商资格预审以及标书分析和据此做出的推荐意见等问题。
(3)项目施工阶段的各种服务 包括施工监督、必要的设计变更、合同管理和进度款的支付证书。
世行1987年印发的指南第2.08段写到:“被指定编制最后设计和招标文件的咨询公司应对其工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负全面责任。虽然借款国应对咨询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查,但未经咨询公司同意,不准对咨询公司编制的最终文件进行任何更改。同样地,当某一咨询公司协助进行实施时,一般也希望该公司根据同借款国达成的书面协议,有权代表借款国对施工进行监督。”
该指南接着写到:
“2.16 在某些情况下固定或连续雇佣同一家公司很有好处。这些情况包括选择一家从可行性研究开始直到项目任务书编写,从项目任务书直到施工阶段连续下来的公司。如果某家公司已经完成某项目投资前研究,并在技术上有能力承担各种项目文件编写的工作,则连续雇佣该公司的好处就在于基本技术方法和投资决策所依据的项目成本估算能保持前后连贯一致。若聘请另一家公司完成详细设计,该公司通常都希望进行深入的复审,甚至要重新进行另一家已做过的初步设计和成本估算工作。”
“2.17,一般建议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监督工作由完成项目准备工作的同一家咨询公司承担。这样可保证合同文件在实施阶段得到正确的解释,并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必须做出设计修改时也能符合原来的设想。对于某些类型的项目,如大型坝体、电站、工业项目,都是在合同签署后并随着工程的进行才由设计咨询公司编制施工图纸。因此,对于这样的项目,通常应当任命设计咨询公司监督施工阶段。”
其它贷款银行也持同样态度,如亚洲开发银行及其借款国关于聘请咨询公司的指南(1987年重印)中指出:“一般情况下,详细的工程设计……和项目实施……应由同一公司承担。至于土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件,亚洲开发银行手册第5.14款指出:“5.14,目前实际上已存在由具有广泛基础并得到国际普遍承认的实体,例如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和土木工程师学会(ICE)所制订的标准通用合同条件格式,这些格式得到广泛应用和普遍承认。本行建议使用这种标准合同条件,而不做修改。”
正是土木工程项目的性质,每一个项目都彼此不同。工程量不易事先精确测算,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才会出现需要当事人或其代表加以考虑,迅速提出解决争端的办法。
工程师的任何决定(无论是否有利于承包商)在业主头脑中留下的印象是,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及其它现场人员对于承包商的活动每天都了解得很详细,并做了详细记录,从而对承包商的表现能够形成一个真实可靠的看法,这种了解和记录对于正确估计工期延误的影响以及掌握工程总体设计思想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合同规定由一位局外专家(或者一个索赔审查委员会)在出现意见分歧时行使工程师的决策职责,业主很少会相信有利于承包商的决定是在充分了解围绕待解决问题的各种情况基础上做出的。如果为业主做顾问的工程师不同意所做的决定,那么接下来很有可能发生的事情就是诉诸仲裁。
在分析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工程师的作用时,应该认识到在诉诸仲裁之前工程师的两种决策职责实际上是解决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纠纷的一种程序。FIDIC合同条件在第三版中隐含,而在第四版中明确地规定,工程师应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公正行事。这样一来,工程师就得到了书面上的坚强支持(在FIDIC聘请咨询公司标准条款中更加强了这种支持,而不考虑工程师是业主的代理人的身份),从而可以形成看法,做出决定。如果合情合理,双方当事人就很容易接受,从而避免耗费时间和钱财的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