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秀智
世界贸易组织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和组织基础。它通过规定各国政府所应承担的主要契约义务,来规范各国国内贸易立法与规定及其实施。加入WTO对工程造价管理行业引入国际惯例及竞争将产生极大便利,同时也将带来压力和挑战。
工程价格将被迫纳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系统。我国加入WT0,对工程造价管理行业而言,所受到的最大冲击将是工程价格的形成体系,从国内各地区差异性很大的状态一下子纳入了全球统一的大市场,这一突然变化会使过去的工程价格形成机制面临严峻挑战,迫使我们不得不引起重视并遵循工程造价管理的国际惯例。
WTO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打开我国的建筑市场及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资、合作建筑承包企业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我国市场后,就可以以其先进、优质、高效的服务与我国企业竞争,并以其先进的计价模式影响我们,为我们示范。若我国的有关规定(不包括法律)限制此类竞争的话,他们将会通过WTO的磋商与仲裁机制申诉并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了关于“低于成本报价”问题。我国目前有许多地方的造价管理机构正在拟定建筑工程“成本”,并仍想通过硬性规定的“成本”,使承包商按我国的定额报价。但若加入WTO,外国承包商就可能按其个别成本报价报出低价。若我们不承认其低价,虽然可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对抗,但WTO的《反倾销措施协议》中明文规定:对贸易实行垄断并由国家制定所有国内产品价格的出口商品采用该国国内价格来进行比较并不合适。因为WTO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计划为主,其国内价格、第三国价格或其出口商品的生产成本,都不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不受国内价格规律的约束。因此,这种价格不能作为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依据。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虽已基本建立,但由于建筑产品价格的计划性依然较浓,仍然有可能让对方援引“非歧视原则”引起贸易纠纷。现在我国很多城市开始推行“无标底招标”,使外商低价中标策略更易得手。
目前我国在工程间接费取费问题上采取差别费率原则,即有的省市是按企业类别取费。这种模式可能在我国加入WTO后引起争议,尤其是按企业类别取费的方式可能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诉诸WT0。
“入世”后,我国的工程价格水平将会随着国际市场的波动而波动。一方面,我国原有的人工费低的优势将会丧失;另一方面,由于国际市场的开放,可能会使工程材料及设备、工器具价格降低。因此,工程价格整体水平的波动趋势将很难预测。
我国已承诺在加入WTO后,即可在工程造价咨询领域设立外商合资、合作企业,2005年后即可设立外资独资企业,我国目前每年3万亿元左右的固定资产投资中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也有数百亿元的市场,将来这个市场还将以较快速度发展,因此将会吸引大量境外咨询企业进入我国,尤其是香港地区和东南亚国家更会如此。境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尤其是工料测量师事务所,大多为合伙人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种公司形式往往增大了咨询事务所的责任风险,委托方愿意将工程造价任务交给这一类承担无限风险责任的机构,所以这类企业信誉一般较佳,工作认真负责,不敢弄虚作假。同时,这类咨询企业为了转移风险,同时又增大了信誉。基于此,我国加入WTO的初期大多数外商或国际组织贷款项目往往倾向于委托这类境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境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因为其公司机制为无限责任,加入属于专业人士合伙制企业,不隶属于任何利益团体,不能依靠某一具有垄断地位的机构承揽业务,只能依靠优质、高效的服务来吸引客户,所以,其公正性较好。而我国大多数有较好业务来源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大多数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附属机构,且尚未完成脱钩改制任务。国内这类企业虽然暂时解决了业务来源问题,但其公正性地位受到了损害,因此外资或外资合资项目一般不愿意委托国内这类企业做咨询项目。长此以往,国内造价咨询企业就会因未适应竞争而被淘汰出局。
总的来说,加入WT0是利大于弊,通过国际竞争,可使企业改善产品技术和管理,企业要有竞争,产品才有进步,不进步就要落后,落后就要挨打。加入WTO使外来的压力变为动力,对企业改革有促进作用。 (作者单位:连云港永安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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