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台港澳事务处 郭秀明
中国加入WTO后,必将对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的各个领域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这些影响将会发生在哪几个方面?影响到底有多大等话题,已经成为政府和有关企业管理人员关注的热点问题。实际上,中国加入WTO,关键是全面接受了WTO所制定的一整套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对这些规则的了解和掌握应该是研究对策的首要问题。
对中国信息通信技术产业来说,应该遵守的WTO规则不仅仅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文本,还包括中国加入WTO的承诺,这些都是具有约束力的规则。为使从事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的有关人员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影响本行业发展的规则有一个总体概念,这里简明地向业内介绍一下,以便结合各自的相关工作,有针对性地学习、思考和研究问题。
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法律结构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为《WTO协定》,其主要内容都包括在附件中。
附件一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管辖货物贸易规则;二是管辖服务贸易规则;三是管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这三个法律文本属于实体法,也被称为WTO的三个法律支柱。
附件二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争端解决谅解》,是WTO关于解决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法律文件。
附件三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提高各成员贸易政策透明度的法律文件。
附件二和附件三均为程序法。
二、影响通信设备制造业的规则
(一)通用的规则
《WTO协议》附件1A、1C分别规定了货物贸易通行规则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通信设备制造业是这些规则的管理范畴。这些内容具体包括4个部分共9个协议。
第一部分是《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它是货物贸易的“基本法”。其主要条款涉及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贸易救济措施、争端解决、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和例外免责。
第二部分是非关税措施。为了防止关税以外影响贸易的措施发生,WTO规则中专门制定了处理可能对贸易造成障碍的非关税措施协定,有《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和《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第三部分是贸易救济措施。就是在贸易进行中对进口国的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时,可以采取救济措施,以保证公平贸易的原则,有《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
第四部分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主要是软件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数据库汇编保护等应该遵守的规则。
(二)专门的规则
WTO成立后,于1997年4月1日宣告生效的《信息技术协议》(ITA)就是专门针对信息技术产品的规则。这是一个诸边协议,只对参加方有约束,但参加方的承诺对全体WTO成员实行最惠国待遇。ITA主要是要求参加方按照列出的IT产品清单,无一例外地把关税于2000年降为零,允许发展中国家通过谈判将部分产品延长到2005年。
在这个协议规定的产品清单中,通信类具体有:
1.有线电话通信系统的电子设备,它包括普通电话机、无绳电话机、可视电话机及其它电话机、传真机、电传打字机、程控电话交换机等。
2.无线通信系统电子设备,它包括移动通信交换机、移动通信基站、移动电话机及其他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面站设备、无线用户接入网设备、无线寻呼机、无线对讲机和其他无线电话电报发送设备。
3.传输系统设备,它包括带接收装置的传输设备、光端机及脉冲编码调制设备、波分复用光传输设备与其他光通信设备。
4.局域网、广域网和数字通信系统设备,它包括中央处理器、数据存储装置、适配器、内置转发器、转换器、集线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通信网络时钟同步设备、以太网交换机、IP电话信号转换机和其他数字通信设备。
5.所有生产上述设备的电子元器件。
(三)中国政府承诺
中国政府全面承诺了以上介绍的WTO与贸易有关的规则,其相关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海关关税及其他税费
中国政府承诺在加入WTO时加入ITA,并将在2005年前逐步取消所有ITA产品的关税和ITA产品的所有其他税费。ITA产品清单中涵盖了通信设备制造业的几乎全部产品。其中移动通信基站、移动通信交换机、其他移动通信设备、无线用户接入网设备、小于5000门局用程控交换机、其它有线通信设备、集成电路及大多数电子元器件等,关税已经在2002年初降为零;手机、光传输设备、网络设备、路由器、IP电话信号转换机、大于5000门局用程控交换机、传真机和少数元器件等,将在2003年初降为零;无绳电话机、可视电话机与其他有线电话机可以保留到2004年初降为零。
2.非关税措施及进出口许可程序
中国政府承诺,于2002年初全部取消了原来被定为“特定招标”的通信设备非关税措施。主要有手机、移动通信设备、移动通信基站、无线用户接入网设备、移动通信交换机、光纤通信测试仪等。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的目的仅为收集统计信息。自加入WTO时起,中国将使其自动许可制符合《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第二条,自动许可制批准日期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中国将全面遵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取消外汇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投资许可、进口许可证、配额和关税配额的,应不考虑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中国国内企业。
三、影响电信服务业的规则
《WTO协议》附件1B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它规定了服务贸易的通行规则、《基础电信协议》和我国加入WTO后电信部门的具体承诺。
(一)通用的规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管理服务贸易的“基本法”。它规定了服务贸易的范围、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承认制度、国际支付和转移、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逐步自由化原则等。同时还规定了国际服务贸易为四种交易方式。
1.跨境支付:即不涉及人员、资本和物资移动,是以中间媒介方式提供的服务。国际长途电信服务、回叫服务和通过互联网提供的信息服务,是这种交易方式最典型的贸易行为。
2.境外消费:即一国消费者到其他国家境内购买服务。移动通信在国外的漫游服务是比较典型的消费者流动的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即一国服务业提供者到他国建立一个商业性机构,包括分公司或子公司及合营公司等,并在当地提供服务。如外国银行分行和保险公司分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等。
4.自然人流动:即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形式到其他国家提供服务。如专业人员和普通劳务输出。
《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于自然人流动、空运、金融、海运和电信等5个敏感部门,专门制定了附件放在该协定之后,构成该协定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专门规则
电信是敏感部门之一,因此专门制定了两个针对电信服务的附件,并与WTO成立以后签署的《基础电信协议》共同构成了这些专门的规则。
1.《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重点在于确定外国服务提供者使用公共电信网络和服务的权利。提出电信服务具有双重作用:第一,它是经济活动中独立的一个部门;第二,它是支持其他经济活动的基本手段。这个附件长期适用。
2.《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这是为了基础电信的谈判在乌拉圭回合后能够继续进行所达成的附件。该附件是过渡性质的,不是长期适用的,现在已经结束了其历史使命。
3.《基础电信协议》,WTO成立以后各成员方继续就基础电信服务的开放进行了进一步谈判,最后于1997年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议定书。议定书本身与其后所附的69个WTO成员签署的55份市场准入减让表,还有一份关于管制原则的《参考文件》,构成了《基础电信协议》。这个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参加方承诺开放电信服务市场,并承诺按照《参考文件》的管制原则执行电信管制。
(三)中国政府承诺
虽然中国不是《基础电信协议》的签署方,但承诺有条件开放电信服务市场并遵循《参考文件》的原则。
1.承诺范围
电信服务贸易承诺减让包括以下业务部门。
⑴增值电信,其中包括电子邮件、语音邮件、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电子数据交换、增值传真服务(包括储存与传送、储存与调用)、编码和规程转换、在线信息和数据处理(包括交易处理)。
⑵基础电信,其中包括寻呼服务、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国内和国际业务。除了寻呼服务没有细分外,其他三项电信服务具体再细分为: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这里包括模拟、数据和蜂窝服务及个人通信服务;国内业务包括话音服务、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电路交换数据传输业务、传真服务和国内专线电路租用服务;国际业务除了包括上述国内业务的内容外,还包括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和数据服务(允许使用专线电路租用服务)。
没有列入承诺减让的业务部门则不受约束。
2.承诺内容
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国际服务贸易的四种交易模式,分三部分将承诺开放的内容说明如下。
(1)市场准入限制部分
关于跨境服务,外国电信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可以跨境,向我国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但有个限制条件,就是提供跨境电信服务时,必须通过我国电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出入口局进行,不能通过其他途径提供跨境服务。
关于境外消费,外国电信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可以向前往其它国家或地区的中国消费者提供电信服务,没有限制。
关于商业存在,增值电信与基础电信在市场准入方面承诺不同。在基础电信中移动通信服务、固定电信服务又有所不同。主要是从外资股比、开放地域和开放时间这三个方面进行限制。
就增值电信而言,中国加入WTO时,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合资增值电信企业,并在这些城市内提供服务,无数量限制,合资企业中的外资不得超过30%;中国加入WTO后一年内,地域将扩大至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和武汉,外资不得超过49%;中国加入WTO后两年内,将取消地域限制,外资不得超过50%。
就基础电信的移动通信而言,中国加入WTO时,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合资电信企业,并在这些城市内及其之间提供服务,无数量限制;合资企业中的外资不得超过25%。中国加入WTO后1年内,地域将扩大至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和武汉市内及这些城市之间的服务,外资不得超过35%;中国加入WTO后的3年内,外资不得超过49% ;加入WTO后5年内将取消地域限制。
就基础电信的国内及国际业务而言,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合资企业,并在这些城市内及其之间提供服务,无数量限制。合资企业中的外资不得超过25%。中国加入后5年内,地域将扩大至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和武汉市内及这些城市之间的服务,外资不得超过35%;中国加入WTO后6年内,将取消地域限制,外资不得超过49%。
(2)国民待遇限制
外国电信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跨境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向中国消费者提供电信服务时,与中国当地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相同,没有受到限制。
(3)附加承诺
中国承诺《参考文件》所包含的义务。即政府要遵循保护竞争、保障互联互通和中立的普遍服务政策,以及许可证发放保持透明度独立的监管机构和稀缺资源分配使用的原则。
四、新一轮谈判要制定的规则
为了达到《服务贸易总协定》确立的总目标,多哈部长宣言规定参加谈判的成员应该在2002年6月30日以前提交具体承诺初始“要价”,并在2003年3月31日以前提交初始“出价”。
(一)市场开放的谈判
1.《参考文件》的全面承诺
由于在1997年《基础电信协议》中,有些成员没有全面承诺管制原则的《参考文件》,而是做了部分修改后承诺。所以,全面承诺《参考文件》成为新一轮谈判的主要问题之一。
2.取消市场准入的限制
这是大多数发达成员提出的“要价”。主要内容有扩大部门或分部门的覆盖范围并对服务贸易上述四种交易方式的全面承诺;取消对运营商数量的限制;取消对外商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限制;放宽对电信服务技术应用类型的限制;减少过渡时间等。
3.取消最惠国待遇豁免
最惠国待遇豁免是在《基础电信协议》中9个成员提出的要求。新一轮谈判将要求这些成员逐步取消最惠国待遇豁免,使所有成员都享受服务贸易的最惠国待遇。
4.取消本地居民要求
有些发展中国家对外资公司的经理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本地居民要求。新一轮谈判要求这些成员逐步取消在服务贸易中对服务人员本地居民的要求。
(二)谈判的新议题
根据WTO各成员已经提出的谈判建议,可以看到有些新议题出现在谈判桌上。这些问题过去谈判中没有提出或仅仅是在最后一轮谈判中才开始酝酿。这些新议题有国际结算价问题、互联网对等连接问题、电信业融合对GATS规则的影响问题,以及对《电信谈判的附件》、《参考文件》等文件内容的修订问题等等。
五、规则结论
中国信息通信产业所应遵守的WTO规则,可以归纳如下。
对信息通信技术制造业要遵守的通用规则有《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专门规则有《信息技术协议》(ITA)。
中国政府的承诺有关税减让逐步为零、取消进口配额、特定招标等非关税措施。
对电信服务业要遵守的通用规则有《服务贸易总协定》;专门规则有《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基础电信协议》。
中国政府的承诺,按照承诺的市场准入条件,分业务、分地域、分时间、分股比逐步开放。
信息通信技术企业面对中国加入WTO后新的发展环境,需要首先认真学习掌握WTO的基本规则,才能弄清本行业在新形势下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在国际竞争中找到自己的发展空间。
作者小档案
郭秀明,1982年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无线电设备结构设计专业,毕业后在上海微波设备研究所从事技术工作。1984年调入电子工业部,先后在干部司、国际招标协调办、机电产品进口办等部门任副处长、副主任等职务。1999年被调入信息产业部,在政策法规司任调研员,分管WTO等对外开放政策的研究工作。 |